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(稿正握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)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【基本原则】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。第四条【基本原则】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清辩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第五条【基本原则】公民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第六条【基本原键庆则】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,法律没有规定的,应当遵守国家政策。第七条【基本原则】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破坏国家经济计划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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